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是確定符合歐盟MDR和IVDR的一大關鍵,MDR和IVDR附錄I詳細列出GSPR的3章內容,第1章是基于風險的管理的一般要求,第2章是關于性能、設計和制造的要求,第3章是關于標簽和IFU(使用說明書)的要求。法規附錄II技術文檔第4節則列出證明GSPR符合性的預期方法/解決方案。
GSPR不僅是歐盟對醫療器械的要求,也適用其他許多國家如:中國、澳大利亞、巴西和東南亞聯盟ASEAN成員國。前述國家中有些對GSPR進行重新命名,其他國家則是修改后部分采用。
GSPR的重要性與普適性可見一斑,本期就帶各位探討GSPR的實操指南以及獲證后要求。
1.GSPR與基本要求、基本原則的區別
·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
歐盟以前的監管框架中,“基本要求”是建立符合醫療器械指令(MDD 93/42/EEC)、有源植入醫療器械指令(AIMDD 90/385/EEC)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指令(IVDs 98/79/ EC IVDD)的重要支撐。
在MDD、 AIMDD和IVDD的AnnexI中詳細介紹了“基本要求”,列出了器械必須滿足的要求,以聲明符合指令。
隨著新的MDR 2017/745和IVDR 2017/746法規實施,“基本要求”被新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所取代。
·基本原則Essential Principles
國際醫療器械監管機構論壇IMDRF在題為《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》文件中列出了基本原則要求,由以下三個基本原則構成:
·器械必須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安全有效地運行;
·器械制造商必須保持所有設計特征;
·器械的使用方式必須與其設計方式一致。
不少國家在匯編確定是否遵守法律所需文件時,使用了“基本原則”一詞,例:澳大利亞治療用品管理局TGA使用的術語是“基本原則清單”。
無論使用何種術語,基本原則都具有相似的性質,并且工作流可重疊許多基本要求和MDR\IVDR的GSPR要求。
如果出現任何其他術語(例如基本原則),則很可能意味著其器械并未參考歐盟市場或對術語有混淆。
2.歐盟MDR\IVDR法規附錄I的GSPR要求
歐盟MDR/IVDR法規附錄I詳細說明了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具體要求,分為3個章節:
第1章:一般要求
MDR/IVDR法規均已為醫療器械設計人員和制造商詳細概述GSPR要求,兩者的一般要求高度相同,包括以下內容:
·器械必須以符合預期設計的方式運行;
·不得危及患者、使用者或與器械相關的任何其他人員的健康或安全;
·風險必須被盡可能降低,但不能降低至“對風險收益比產生負面影響”的程度;
·器械制造商必須實施和維護徹底的、記錄良好的、可評估的風險管理系統,該系統在器械整個生命周期內持續更新。
·在無法完全消除風險的情況下,制造商和設計者必須實行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保護用戶。
·制造商必須向用戶提供有關潛在風險的全部信息,信息必須清晰易懂,并考慮到用戶的技術知識水平、使用環境、適用的醫療條件。
·器械必須在其生命周期內承受正常使用的壓力,器械的設計、制造和包裝必須能保護其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不受損壞。
·當涉及已知和可預見的風險和副作用時,設計者和制造商必須盡一切努力將負面后果降至最低,還必須確保器械對用戶的潛在好處、潛在風險是可接受的。
第2章:設計和制造要求
GSPR還提供了器械性能、設計和制造的具體信息的關鍵細節。
第3章:器械提供信息的要求
即:制造商必須隨器械提供的特定信息。
該信息的一般要求指出:“每個器械應附有識別器械及其制造商所需的信息,以及與用戶或其他人相關的所有安全和性能信息”,進一步詳細規定了必須就下列事項提供特定信息:
·器械標簽(含UDI);
·用戶使用說明;
·保持器械無菌狀態的包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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